優惠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相關租稅優惠辦法(限進駐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

■區內事業免徵下列各款之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自國外輸入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其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三、取得加工出口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管理處依法取得建築物之契稅。
(加工出口區管理條例第13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者,得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在區內之分支機構不適用之。
(加工出口區管理條例第14條)

■ 房屋稅: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自用供生產之廠房部分,其營業房屋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為1.5%(房屋稅條例第15條)

■ 其他租稅獎勵適用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減免。

■ 土地租金4422減收措施(即6688專案):
進駐第1、2年土地租金減收4成,第3、4年土地租金減收2成。(即第1、2年土地租金打6折,第3、4年打8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