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人決定來區投資後,如係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即向管理處或分處繳存建築物地預約金。
2.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2週內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投資申請,申請書格式由管理處提供,並依環保法令之規定申請各項許可文件及同意函。
3. 管理處每月召開投資審查會1次,審查當月投資申請案件。如投資案經審查不准,原繳之預約金即無息發還,投資人得憑原繳款收據聯來處領回。如投資案經審查核准,原繳之預約金全數退還。若未於管理處或分處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廠房之日起30日內完成簽約手續,則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
4. 租地自建建築物:
(1) 接獲核准通知書後,應於1個月內,前來管理處或分處辦理租地核配並簽訂土地租約,並自簽約日起計算租金。
(2) 區內事業於簽訂土地租約後,應於3個月內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發給建造執照,並申請動工興建。
(3) 區內事業自建建築物,應為多層以上建築,俾經濟利用區內土地。
(4) 區內事業自建建築物,其建廠率及容積率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 |